近期,一份沉甸甸的判决书,进入了我们的视线。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到,这是一份来自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决书。文号:(2016)苏03刑终364号。 裁决书中,一共有12名被告人,均被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了方便观感,终结诈骗(ID:antifraud2)制作了表格如下: 其中,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2名被告人中,认罪不上诉的有5人,上诉的有7人(进行有罪辩护3人,无罪辩护4人) 何为“有罪辩护”? 简单说,就是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态度良好,但对判决有异议,希望法庭轻判。 何为“无罪辩护”? 也简单说,就是被告人态度坚决,认为自己完全无罪,希望无罪释放。 本案中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参与的MBI,到底属不属于“传销”? ▲图为本案主犯之一,号称“中国巴菲特”的何振球,正在进行投资理财授课。 那么,有罪辩护的律师就不提了。我们就来看看这些主张“无罪辩护”的律师们是怎么说的? 1、加入MBI理财活动缴纳的费用并非入门费。 (小编就想问一句,不交钱能不能入会?) 2、除发展人员获取返利外,也可以通过投资游戏币拆分获取静态收益。 (不拉人头也能挣钱!正是MBI主打广告语。殊不知,这句话掏空了多少人的毕生积蓄啊!) 3、会员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发展人员可以获利,这都不算上下级?什么才算?) 4、该平台有实体经营。 (这句好,所有骗子都多开一个正规公司,那就不算骗了!) 辩护律师结论:故不属于传销组织,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再来看看法院综合评判: 注:以下内容,全文摘自裁决文书,仅调整格式,未对文字做任何删改。 1.关于MBI理财活动平台是否为传销组织的问题 经查,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宣某、结合参与传销人员所用账号在MBI网站账户资料及系谱图等证据,能够证实MBI理财活动是以经营电子币、游戏币等所谓金融衍生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电子币获得加入资格,进而购买该平台发行的游戏币,并根据缴纳金额的不同获取不同等级的账户。加入者进入该平台后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该组织在徐州地区已经形成至少13级以上的层级。MBI理财活动设置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等三种奖项作为参与者的动态收益,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且与会员账户的级别成正相关。 MBI理财网站中所谓的游戏币拆分的静态收益,是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购买该游戏币并通过限量发售、单边上涨等设定因素来人为抬高游戏币的价格,进而促使游戏币拆分而使早期低价进入者获取收益,属于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参加者为获取暴利,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并许下投资只涨不跌等违反经济理论的谎言,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MBI理财活动符合传销组织的特点,故沛县工商局出具的的复函以及原判决认定经营MBI理财活动实质上就是传销活动是正确的。 2.对于是否骗取他人财物问题 经查,被告人在发展下线向他人宣传时,除告知返利规则外,还夸大获利情况,诱惑他人加入。 更为本质的是,
该传销组织一旦无法发展下线人员来维持获利,则后加入的传销人员的钱款将无法取回,这也决定了其发展的不可持续性,应当认定为骗取他人财物。 3.关于各上诉人是否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问题 经查,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 (1)上诉人何振球在明知MBI理财活动属于传销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在我国境内大肆宣传该活动,发展会员,在该传销支脉中属于发起者之一。 (2)上诉人庞喜鸽被何振球发展为会员后,又在徐州地区通过网络或者现场讲课等方式发展会员,宣传MBI理财活动。 (3)上诉人杜玉杰、曹爱果、白平、宗秀薇等人通过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进行MBI宣传和会员招募。 (4)上诉人古希萍主要负责联系MBI公司客服向下线销售M币且在何振球宣传MBI理财活动后向下线会员介绍MBI理财活动会员的注册操作。 (5)上述人员在传销活动中从事了管理、宣传、培训等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原判决依据各上诉人供述、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证言以及各上诉人在MBI传销组织中的系谱图、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手机内的材料等证据依法认定各上诉人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正确的。 4.关于司法鉴定意见能否采信以及各上诉人犯罪情节认定问题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或者直接、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其结合案件事实,通过科学、专业的方法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原判决在参考司法鉴定意见的同时,结合参与传销人员的证人证言、各上诉人在传销组织中的系谱图、以及下线人员账户信息、户籍信息表等证据,综合认定上诉人宗秀薇及其以上级别的上诉人白平、曹爱果、杜玉杰、庞喜鸽、古希萍、何振球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数均超过120人,直接、间接收取传销的资金数额累计超过250万元,故认定各上诉人均为犯罪情节严重是正确的。 5.关于上诉人何振球的检举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 经查,何振球到案后,在交代涉案传销资金如何从我国境内非法转移到国外时,供述到三个微信群涉及地下洗钱活动,但并没有指向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其检举行为与查实的犯罪行为并不相同,未对侦查机关查获黄梅仙等人涉嫌非法买卖银行卡犯罪起到实质性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 6.关于本案各上诉人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问题 经查,上诉人何振球、古希萍、庞喜鸽、杜玉杰、曹爱果、白平、宗秀薇均属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决将获利多、加入早且位于传销组织层级高的何振球、古希萍、庞喜鸽认定为主犯,将其他上诉人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并且结合各上诉人的传销金额、发展人数、退赃情况、认罪态度等因素分别确定相应刑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要求二审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振球、古希萍、庞喜鸽、杜玉杰、曹爱果、白平、宗秀薇、原审被告人曹苏玲、高长玉、王丽丽、李轩、曹丽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基于法律规定和上述评判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明伟 审 判 员 庄 彬 代理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神 威 感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沛县人民法院 这份判决书就是一声警钟…… |